国际法研究所
付本超
作者: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        发布时间:2021-06-30        阅读量:


付本超 研究员







个人简介:

付本超,男,1975年6月生,山东嘉祥人,法学博士,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研究员。曾先后任职于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借调工作;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部联合举办的海事法官上船实习培训项目,随船实践多个国际航线;历任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法官、海商庭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全省审判业务专家,首批“全省法学法律研究领军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课题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研究工作组成员。

教育背景:

1994-1998年,中南政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法学学士;

1999-2001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

2006-2008年,韩国海洋大学,法学博士;

2010-2013年,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

社会兼职:

山东建筑大学客座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心海教授;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成员。

研究领域:

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强制执行法。

参与课题:

1.司法部课题:国家海上搜救社会合作法律机制研究(2012);

2.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航运保险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2012);

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洋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研究(2013);

4.最高人民法院科研课题: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与公益诉讼(2014);

5.国家社科重大课题: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2016);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涉外法律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编纂的调研课题(2017);

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研课题(2017);

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调研课题(2019);

9.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调研课题(2020)。

代表成果:

著作:

1.《韩国民商事法律汇编》,参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2.《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比较研究》(英文),专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司法的视角》,专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版;

4.《中国海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4月版。

论文:

1.《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船舶碰撞的民事法律责任》(英文),《仲裁与司法》2008年第1期;

2.《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3.《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法定要件》,《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期;

4.《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

5.《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21期;

6.《必和必拓销售公司诉龙口市东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案例参阅与指导》2011年第2期;

7.《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商法》2011年第2期;

8.《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法律探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9期;

9.《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7期;

10.《陈凤鸣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船员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参阅与指导》2016年第3期;

11.《关于山东自贸区建设司法保障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2018年第3期;

12.《经略海洋战略实施中船员人身权益保护研究》,《山东审判》2019年第6期。

典型案例:

1.艾登海运有限公司与李洪燕、宋兰花、张芸洁、张京作船舶碰撞纠纷案。积极联系最高法院、省法院和青岛海事法院,召集9件关联案件当事人一并调解。这种三级法院联动调解的做法,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案件当事人高度赞扬。2009年8月7日,《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在头版对三级法院联动调解的做法进行深入报道;

2.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与朝鲜银山船务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上诉案。该案系涉外海事案件,除适用中国法律之外,还涉及到适用国际条约问题,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附上10多页图表和法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基于对法院的高度信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判后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且于第二日即履行完毕。该案审结后,外方当事人专门给法院寄来感谢信。2010年3月26日,《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在头版头条对此案进行详细报道;

3.中石化、胜利油田与28家养殖户海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系列上诉案。在该系列案开庭之前,即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将写有“司法为民”和“情系渔民,构建和谐”字样的锦旗送至法院,表达感激之情。2011年1月7日,《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在头版对此案进行报道;

4.山东华信工贸公司与马里卡君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信用证止付纠纷案。该案系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与一般的诉前保全申请系两种不同的法律请求。该案审结后,撰写成典型案例,在《人民司法》予以发表,有效规范了信用证止付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2011年3月,该案入选山东省《涉外商事海事案典型案例》;

5.必和必拓销售公司与龙口市东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该案判决作出后,中外当事人都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判决刊登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参阅与指导》上,在独立保函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6.奥克斯泰德公司与香港成功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上诉案。该案事关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认定,与另外两件因碰撞而引起的损失赔偿案密切相关。为尽快化解矛盾,保障受损方及时获得赔偿款,联合相关法院,对四起案件进行一揽子调解,关联案件一并尘埃落定,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2014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4月4日《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第一、二版均以《中外当事人共同“点赞”的背后》为题,分别对巧解四起关联涉外纠纷案进行详细报道。

荣誉与奖励:

1.2006年3月,撰写的(200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14号判决书,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裁判文书评比民事类二等奖”;

2.2007年12月,撰写的(2006)鲁民四终字第84号判决书,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第六届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民事类二等奖”;

3.2008年4月,被共青团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青年报和山东省省直机关青年联合会评为“2006-2007年度山东省省直机关优秀青年岗位能手”;

4.2008年5月,被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评为“2006-2007年度省直机关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5.2009年10月,撰写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规范与完善》,被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评为二等奖;

6.2010年6月,撰写的《浅议推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石》,被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评为二等奖;

7.2011年9月,撰写的《浅议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在第二十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中,被评为二等奖;

8.2013年1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度“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优秀法官;

9.2014年1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10.2014年11月,撰写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获第九届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调研报告类一等奖;

11.2015年5月,起草的《关于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被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12.2018年8月,发起的“法官助学志愿服务项目”,被山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评为“第三届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项目类铜奖”;

13.2019年7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

14.2019年9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15.2019年12月,被中共山东省政法委员会和山东省法学会评为首批“全省法学法律研究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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